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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兴区人民检察院带您了解人民监督员工作

时间:2023-03-06

来源:新兴区人民检察院

编辑:李爽

录入:政治部

审核:张建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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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民监督员是司法民主的重要体现,是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重要渠道,在推进司法公开,促进司法公正,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,加强检察机关自身监督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。下面就由新兴区人民检察院带您了解人民监督员工作。

 

01

人民监督员工作发展历程

 
 

2003年

最高人民检察院报中央政法委批准并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,启动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,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。

2010年

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规定,在全国全面实施人民监督员制度。

2015年

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深改组第十次会议.审议通过《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》。

2016年

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《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》,会同司法部联台印发《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》,规定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和管理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。

2018年

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(修订草案)》:“人民监督员依照规定对人民检察院的办案活动实行监督。”

2019年

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《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》。

 

新兴区人民检察院拟附条件不起诉听证会
 
02

应当邀请人民监督员的情形

 
 

民检察院对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刑事申诉案件、拟决定不起诉的案件、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等进行公开审查,或者对有重大影响的审查逮捕案件、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等进行公开听证的,应当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,听取人民监督员对案件事实、证据的认定和案件处理的意见。

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健全检察工作通报机制,向人民监督员通报重大工作部署、司法办案总体情况以及开展检察建议、案件质量评查、巡回检察等工作情况,听取人民监督员的意见建议。
 

新兴区人民检察院民事支持起诉案件听证会
 
03

人民监督员的履职保障

 
 

人民检察院的办案活动依照法律和《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》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。

人民监督员依法、独立、公正履行监督职责。
人民监督员行使监督权受法律保护。
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人民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,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。
人民检察院应当严格依照《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》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,不得限制、规避人民监督员对办案活动的监督,不得干扰人民监督员依法独立发表监督意见,不得违反规定泄露人民监督员监督办案活动情况。
 

2022年9月28日,新兴区人民检察院举行首届听证员聘任仪式,受聘的20名听证员来自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、律师及公司企业和基层社区等行业人员。
 
04

新兴区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工作情况

 
 
2022年,我院共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活动50次,共邀请包括区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在内的人民监督员72人次,涵盖“四大检察”,“十大业务”及“十种参与监督方式”。
其中刑事检察案件31件,民事检察案件4件,行政检察案件2件,公益诉讼检察案件2件,司法救助案件2件,涉未成年检察案件3件,刑事执行案件2件,其他检察案件4件。
共开展公开听证37件,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2件,巡回检察1件,检察建议的研究提出、督促落实1件,法律文书宣告送达1件,案件质量评查1件,司法规范化检查1件,通报检察工作4件,其他相关司法办案工作1件,人民监督员以其他方式提出意见建议1件。
人民监督员工作是新时代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重要途径,是检察机关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、落实司法为民要求、解决群众合理诉求的重要措。下一步,我院将积极推进人民监督员工作,拓展监督方式,让人民群众更深入地了解检察工作,进一步提高我院执法活动的公信力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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